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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《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》发布
信息来源:中国新闻出版网   发布时间:2014/10/22 08:56:45浏览次数:

本报讯 (记者赖名芳)社会各界热盼的稿酬标准终于调整了!9月29日,《中国新闻出版报》记者从国家版权局获悉,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了《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》。引人注意的是,《办法》中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,由1999年《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》的每千字30元~100元提高到80元~300元,而原创作品的版税率并未提高,依然为3%~10%。《办法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。(《办法》详见03版)

15年来,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,作者强烈呼吁国家版权局应根据居民收入水平提高、物价上涨幅度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等情况,对稿酬标准做相应调整。2013年9月,国家版权局发布了《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,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。经过反复论证、测算、修改,在履行了一系列立法程序后最终出台了本《办法》。

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强调,《办法》坚持了《规定》以指导性为主、指令性为辅的原则,既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内容。其中,《办法》对于报刊转载、摘编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、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,要求必须适用《办法》规定的付酬标准。《办法》同样适用于数字等领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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